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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就完善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联合发文
2009-8-19 13:37:20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获悉,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近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

    《通知》指出,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通知》明确,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各地在工业用地出让中,应依据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限制等具体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自出让合同起两年内,办理完供地手续。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招拍挂竞得人(中标人),一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再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分期供地。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兴建职工住房,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

    《通知》强调,要严格限定协议范围,规范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各地要规范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严格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依法不属于招拍挂出让范围的工业用地,方可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协议出让。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批准后,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协议方式出让。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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