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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条例》系列解读之八
2008-6-5 9:39:57 作者:李炜 蓝天宇
 

    

建立完善的组织实施体系 保障土地调查全面顺利开展

李炜  蓝天宇

 

土地调查是一项影响全局、意义重大、十分复杂的社会综合系统工程。无论是全国土地调查,还是日常的变更调查,都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涉及到全国城乡的每一个用地单位,都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组织实施体系,才能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专章对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明确要求“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政府是土地调查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成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土地调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设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土地调查日常工作”。这表明组织和领导土地调查是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各级政府必须积极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工作。比如,正在进行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务院成立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在国土资源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省、市、县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做好土地调查的组织和领导工作:一是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负责,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各级政府要对土地调查所需经费提供保障,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本着专款专用、统筹安排、量入而出、节俭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合法使用。三是各级政府还应当制定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制定标准规范,统一采购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统一制作调查底图,开展技术指导检查、核查确认、成果验收及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土地调查涉及面广,按照“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负责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建设、水利、农业、环保、统计、林业、海洋、测绘等部门,相互配合,各尽其职,更好地完成土地调查工作。比如,《条例》规定土地调查应采用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这就需要各级测绘部门的密切配合,提供相应的基础图件。此外,土地调查需要其他基础数据时,有关部门也应如期提供相关数据。

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是顺利完成土地调查工作的基础。土地调查是为了查清土地利用、土地权属以及土地条件等土地基本状况,调查的主要对象是土地,但是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土地调查往往需要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密切配合,因此,调查的对象也应包括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条例》明确了接受调查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义务,首先用地单位或个人要如实回答询问,并履行指界义务;其次,在调查过程中,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同时,为了使用地单位或个人更好地参与土地调查工作,《条例》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在用地单位或个人积极配合土地调查工作的同时,土地调查工作人员也应当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充分沟通,协商土地调查工作的开展方式和时间,要在既不影响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生活,又不影响土地调查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开展土地调查工作。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取得的单位或个人的资料,土地调查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高素质的土地调查队伍及人员是完成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保障。土地调查作为摸清我国土地家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选拔和培养一批能够适应土地调查工作需要的高素质的调查队伍及人员,是完成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保障,更是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保障。《条例》对调查机构及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的专业技术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人资格;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国家级任务的专业队伍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土地调查培训,参加省级任务的专业队伍必须通过省级组织的土地调查培训。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且土地调查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土地调查成果的公布和使用是土地调查的重要环节。《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土地调查成果作为重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需要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予以公布。《条例》规定,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证土地调查成果的真实性与一致性,《条例》还特别规定了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作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依据,其关键在于应用。200851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国土资源部徐绍史部长也指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定位,是成为提供资源公共信息的服务部门。为了使土地调查成果更好地服务社会,《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四级联网、上下互通”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此外,《条例》还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公开查询。

通过建立完善的组织实施体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才能把这项涉及面广、投入较大、政策性强、群众参与度高的系统工程建设好,才能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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